1、评标价钱确定对于终端型单元依然以“含税价钱”比力,评标价钱盘算与“营改增”前没有差异。抵扣型单元举行招标采购时,招标文件应按是否思量附加税费影响确定评标价钱盘算方法,如从轻便盘算的角度评标价钱盘算可以不思量附加税费影响;若要准确权衡建设成本评标价钱盘算就应思量附加税费影响。(1)不思量附加税费影响。
在不思量都会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河流治理费)等附加税费的影响下,评标价钱盘算可以选择以下方法。方法A: 要求投标人报出含税价钱,同时报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或征收率),用公式“评标价钱(不含税价钱)=含税价钱/ (1+税率或征收率)”盘算评标价钱。凭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1号)划定,纳税人销售运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修建、安装服务,应划分核算货物和修建服务的销售额,划分适用差别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提供修建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其自产货物价值虽然作为报价的组成,但应按相应货物的适应税率开具发票,其余部门按提供修建服务开具11% (税率)或3% (征收率)发票。
因此投标报价应增加表1用以明确差别开票税率的相应含税金额,以便盘算评标价钱。表1 投标报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表表1中数据甲、乙两家施工单元对甲供门窗的同一钢结构修建的报价。从表1中可以看出,由于门窗甲供,甲单元提供的修建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而乙单元提供的修建服务选择浅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甲、乙两家单元钢结构均自产。
甲单元的含税总报价11460万元显然大于乙单元含税总报价11173万元。可是通过表1划分盘算甲单元的不含税总报价为10000万元[4440/(1+ 11%)+7020/(1+17%)],乙单元的不含税总报价为10100万元[4738/(1+3%)+6435/(1+17%)]。可见,虽然含税总报价甲单元却比乙单元低100万元,甲单元的报价对于抵扣型建设单元更具有竞争力。方法B: 要求投标人直接报出不含税价钱,以不含税价钱直接作为评标价钱。
并约定支付价款即是所报不含税价钱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税额。同样以表1的甲、乙两家单元为例,则甲、乙单元直接报出的不含税总报价则划分为10000万元和10100万元。
甲单元中标后,建设单元凭据条约约定以计量的不含税进度款(各清单项不含税单价乘以已完工程量之和),加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载明税额作为支付的含税进度款,如计量的不含税进度款为1000万元,甲单元如开具17%的自产货物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700万元,11%的修建服务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万元,则建设单元应支付甲单元含税进度款1152万元[700x(1+17%)+300x(1+11%)]。(2)思量附加税费影响由于抵扣型单元应缴附加税费以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纵使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含税格即是浅易计税方法的不含税价钱,由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报价相对建设单元而言进项税额较大而应纳税额较小,进而导致附加税费较小。
虽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应纳税额不影响建设单元营业利润,可是附加税费具有“价内税”性质,影响企业利润。2.违约条款设定虽然通过评标价钱的合理确定,实现了适应增值税的条约目的。可是中标人是否按投标所报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着条约目的的最终实现。
因此,在条约违约条款中应设定相应开具专用发票的划定;乙方未按条约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条约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门的税款金分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条约总价一定比例(条约条款设定详细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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